皖司许〔2022〕175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子涵等5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4人)
王子涵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王银飞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春荣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肖巧飞 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
二、池州市(1人)
何家才 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