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20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项宇等8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6人)
项宇 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栋文 由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
张国振 由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运坤 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孟锦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程慧 由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1人)
徐婕 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律与匠(蚌埠)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蒋胜威 由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阜阳)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1人)
邓侠 由安徽时宪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