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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姚进律师电话、简历(图)
来源: 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10-1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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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姚进

性别: 男

职业:律师
执业证号: 13401200810754851
专长:刑事辩护、无罪辩护、不起诉、缓刑

电话(微信):13856990400

律师事务所: 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姚进,男,中共党员,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刑法学研究生,1998年入伍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某部服役,历任副班长、班长职务。复员后曾在土地管理部门任职,后进入安徽大学学习法律专业,2008年成为执业律师。

2018年,随着全国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展开,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某财务公司的员工被属地公安全部带走,同时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十余项罪名对上述人等采取刑事措施、起诉。梅某系该公司的主管会计,原本被取保候审,后在审判阶段被法院决定逮捕。姚进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距离开庭已经不足一星期的时间,在连续加班三个通宵后,姚进大胆提出了“梅某系该公司普通员工,客观上未实施该黑社会组织的具体犯罪行为,主观上对独立于公司之外的贷后机构(实施了大量的非法催收行为)没有充分认知,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的观点,并在长达数日的庭审中通过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方式,系统、完整地展示了上述观点,并且最终为法院所采纳。这也成为自“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积极参加者直接从团伙中脱黑的第一案。

姚进律师现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次获得过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党委、律协、律协党委表彰,如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并被安徽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聘为刑事法律专家库成员,另有多家机构聘请姚进律师为讲师、法律顾问等。

姚进律师历年来独立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六安市江某某诈骗无罪案。

一审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及重一审期间担任辩护人,辩护人从证据着手,并以被害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为由,坚决申请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在交叉盘问中帮助法院查明其证言中不实之处,最终因案件证据不足,检察院撤回起诉,将羁押一年多的被告人予以释放。

2、李某某抢夺欠条无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夺他人包含三百万元的欠条,姚进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在开庭时申请法院通知了所有证人出庭作证,其中包括处警民警,庭审历经六个小时,仅交叉盘问和质证就占了近五个小时,帮助法院以证据的方式还原了法律事实。最终被告人在被羁押一年后,法院判决其无罪。目前被告人已申请到国家赔偿十余万元,检察院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3、张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刀下留人案

该案涉案毒品达数千克,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姚进律师在二审以及死刑复核阶段担任其辩护人后,梳理了全案的所有证据,提出了二十余条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认为证据尚未达到对张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最终最高院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张某某的死刑;

4、安徽涉恐怖活动犯罪第一案

熊某涉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非法持有宣扬极端、恐怖主义物品罪,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安徽省第一例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虽然其中一罪的无罪辩护未能被法院采纳,但是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辩护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两罪合并仅处以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5、陆某某“原油、白银”诈骗无罪案

该案在事发之时,当地公安机关通报中称“破获了六千万元的巨大诈骗案”,一时间街知巷闻。被告人数次更换律师后,选定姚进律师为其出庭辩护律师,经过数天的庭审以及长时间的沟通工作,检察院认可了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将原有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量刑建议也从原先的十年以上改为五年以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两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6、方某某组织卖淫案

方某某原先为浴场会计,案发后办案机关短暂拘留其后对其取保候审,一审开庭结束后以其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姚进律师在二审担任其辩护人后,提出了六大上诉理由,并且就新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解释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一审判决混淆了“认定上诉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外延与内涵之间的关系,认定上诉人方某某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这一观点,对上诉人在五年法定刑以下判决刑罚。

7、闫某某贪污、受贿案

闫某系某镇镇长,在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中,伪造了整套拆迁手续并骗取了国家巨额补偿金,后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将其传唤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姚进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立案调查,但是其供述的是贪污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其成立自首,公诉人则认为事情是同一事情,不应当成立自首,经过一、二审以后,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以自首对其减轻处罚。

8、李某某聚众斗殴案

李某某等人在KTV唱歌时与张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双方约定在楼下“干一架”,双方在互殴时,李某某一方将环卫工人存放于路边的扫把、簸箕等物品拿起来对对方进行殴打,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等人系持械聚众斗殴,后姚进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认为刑法中的“械”特指能够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心理威慑的凶器,如刀、棍、砖头等,本案中的扫把等物件系生活用品,不能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亦不能形成心理威慑,虽然李某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是持械的加重情节不应认定,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

  9、居某(化姓,厅级)受贿案

居某为安徽省政府某要害部门领导,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审查。姚进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发挥审前辩护职能,向承办检察院提出嫌疑人系自首的观点,并明确指出了侦察时被遗漏的证人名单,公诉人按照辩护人提供的线索和名单依法进行了核实,最终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在审理中亦采纳了该公诉意见,以自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0、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成员“脱黑”案

注:因为隐私和篇幅关系,以上展示的案例仅为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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