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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胡健峰律师电话、简历(图)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1-1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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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胡健峰

职业:律师

执业证号:13401********1677

执业状态:正常

联系电话/微信:19956418086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涉黑恶类犯罪、财产类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合同纠纷、网络侵权类案件

执业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胡健峰,安徽大学法律硕士,中级律师职称,现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有组织犯罪辩护部副主任职务。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主攻“涉黑涉恶”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辩护等刑事辩护领域,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执业以来,胡律师所拥有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务经验,负责、谨慎、高效的工作态度,都受到了业界及客户一致认可,同时,胡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细致严谨的办案理念,敏捷的庭辩思维,有着优秀的专业知识储备以及丰富的诉讼经验。办理了多起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其中2024年办理的一起公安部扫黑办挂牌督办的特大涉黑案件获得无罪判决,另有多起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缓刑辩护、取保候审、法律风险防范等成功案例。

胡健峰律师亲办部分案件内容节选:

1、【无罪案件:惊天逆转——从涉黑到二审改判无罪: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无罪案】

(涉黑恶案件因存在敏感性,不展示具体案情)

基本办案经过:本案系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A省特大涉黑案件,牵涉面之广范围之大在某市前所未有,《南方周末》等媒体曾对此案进行过专门报道。涉案的36名被告人中有17名公职人员,李某某是涉案公职人员之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李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并提交阅卷报告、案例检索报告以及多份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决定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法院起诉。一审阶段辩护人继续做无罪辩护,主审法官也表示十分认可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在李某某未做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判处4个月的拘役刑。李某某上诉至某市中院后,辩护人首先就案件情况和主办法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新的证据,申请开庭审理和被害人出庭作证。

处理结果: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某无罪,李某某成为全案36名被告中唯一一名脱黑脱罪人员,公职也得以保留。

2、【脱黑案件:某家族涉黑案——判决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涉黑恶案件因存在敏感性,不展示具体案情)

基本办案经过:谭某某家族涉案成员共计三十余名,其中第二被告委托胡健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胡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对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并迅速的定下了脱黑的无罪辩护方案。在持续一周的庭审中持续的输出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专业能力获得了检察官和法官的一致认可。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谭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在该项罪名中判处谭某无罪。

3、【无罪案件:大型娱乐场所涉黑案——公司会计被终止侦查】

(涉黑恶案件因存在敏感性,不展示具体案情)

基本办案经过:Z某系某大型娱乐场所的主管会计,负责几家公司的会计审核工作。由于该娱乐场所中存在多次容留未成年人陪侍、暴力事件、组织卖淫等情况,故上级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办理此案,Z某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Z某被羁押在看守所的30天内,胡律师会见数十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以及法律权利义务的告知,并向专案组提交多份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Z某被顺利取保,并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

 

4、【无罪案件:骗婚诈骗案——两起事实判决无罪】

基本案情:(1)2021年11月被告人L某对P某的母亲Y(被害人)某隐瞒自己已婚已育且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与P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办理订婚宴。后L某以自己怀孕为由,向Y某索要彩礼8万元,改口费2万元。(2)2021年12月被告人L某谎称自己在F县买了房子需要装修及生意需要自己周转,向被害人Y某索要钱款,而后于2022年1月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转账共计49.6万元。(3)2022年3月被告人L某与被害人之子P某分手,但于2022年7月被告人向被害人Y某谎称自己为P某生下龙凤胎,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而后被害人给被告人转账4.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建议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且被告人系累犯,建议从重处罚。

办案结果: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曹某某仅诈骗4.3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办案过程: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L某的委托,指派胡健峰律师担任L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胡健峰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并对全案进行细致的阅卷、整理辩护意见、制作案例检索报告,将相关法律意见与承办法官进行反复沟通。在沟通过程中,胡健峰律师提出在本案中应当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首先,在本案中L某虽虚构了借款的真实用途,但并未使得被害人真正陷入错误认识,并且编造借款用途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其次,L某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被害人的财产并未陷入无法挽救的紧迫危险之中。因此本案中的实质法律关系仍然是民间借贷,而非刑事诈骗。最终,A县法院采纳了胡健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在判决书中用了近一半的篇幅引用胡健峰律师的辩护词,作为案件中两起事实无罪判决的说理。

5、【无罪案件:坟墓离奇被掘案——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邵某某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多次于夜间窜至六安市金安区某镇,任意损毁他人“丘屉”(停放棺材的石头房屋)、坟地,共作案11起。侦查机关对邵某某进行了精神鉴定,发现邵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件移送至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胡健峰律师担任邵某某的辩护人,在详细查阅卷宗后,发现全案证据以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为主,且侦查机关收集的多份证据材料存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全部意见,对邵某某做出不诉处理。

6、【无罪案件:未成年猥亵室友案——审查起诉阶段获相对不诉】

基本案情:在H市中专学校就读的毛某与被害人刘某均系未成年男生。2023年上半年,毛某与室友在校内多次强行扒下被害人刘某的衣服,触摸刘某身体隐私部位并用手机进行拍摄。同年5月,毛某与人合伙购买情趣用品,用于猥亵刘某,后案发。

办案结果:检察院决定采纳律师意见,对毛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

办案经过: 胡健峰律师接受H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毛某的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遂即赶往看守所会见毛某,并告知其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事诉讼程序。考虑到毛某系未成年,为其做了细致的心理疏导工作。之后,胡律师又及时与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对案件的定性、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进行沟通,提出法律意见,依法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2023年6月14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毛某等人,胡律师立刻赶往检察机关,向承办检察官陈述自己对此案的法律认识、观点看法和不批捕理由,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观点为:1、在校园霸凌类案件中,应注意强制猥亵罪与侮辱罪进行区分;2、毛某系在校学生,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3、毛某具有自首、被害人谅解、未成年人等从宽情节。通过多次沟通,检察院采纳了胡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毛某不予批准逮捕。并最终做出不诉处理。

7、【无罪案件:李某合同诈骗某市城投案——侦查阶段中止侦查】

基本案情:K市城投公司经L某介绍与A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的磋商,合作模式为:由城投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交至A公司处,A公司按照交付票据票面金额的30%向城投公司提供贷款。在L某的多次沟通后,K市城投公司与A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并表示期望在两年内将项目金额做至十亿。而后,在合作过程中K市城投公司发现A公司出现资金风险。另外,于2023年底K市城投公司被案外第三人起诉,发现A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已经将票据进行了多次流转,造成城投公司不可逆转的损失,城投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L某在案涉项目中起到居间作用,并获利数万元。2024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以L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办案结果: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2024年6月14日,K市公安局对L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L某当日获释。

办案经过:胡健峰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K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L某的辩解与陈述。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公安报捕,承办律师进而联系承办检察官,提出案件不予批捕的理由并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意见为:1、L某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目前存疑。L某在整个项目合作过程中,仅负责信息传输和双向沟通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可能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2、L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目前存疑。L某的目的始终是为了持续盈利,而非骗钱。3、L某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完全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最终全部意见均被检察院采纳。

8、【无罪案件:武某帮信案——侦查阶段中止侦查】

武某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进行跑分、洗钱,经公安机关查实卡内资金流水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随即武某被刑事拘留。胡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会见武某,查清武某对涉案资金性质并不知情的事实,提出无罪意见,而后武某得以取保候审,并且公安机关决定中止侦查。

9、【无罪案件:黄某敲诈勒索案——侦查阶段中止侦查】

黄某与他人前往东南亚某国从事了电信网络裸聊敲诈工作,回国后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刑罚,一年后公安机关认定黄某存在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对其重新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胡律师介入案件立即会见黄某,查清黄某曾在境外遭受到胁迫,并且在案被害人所被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与黄某所参与的工作之间武关联性,提出案件疑点后,公安机关决定对黄某予以取保候审。最终决定中止侦查,解除黄某的强制措施。

10、【无罪案件:刘某串通投标、行贿案——侦查阶段中止侦查】

A省某大型建工集团总经理X某某和其分管的两名项目经理均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刘某涉嫌行贿、串通投标罪。胡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多次会见谢某某对案涉的事实进行了详细了解,通过跟办案警官的数次沟通,最终侦查机关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而同案几名项目经理则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实刑。目前,公安机关已经解除对刘某的全部刑事强制措施。

11、【变更定性案件:某市特大保健品诈骗案——改判虚假广告罪】

基本案情:公安机关认定,某市一特大保健品销售商,因在三款产品中的虚假欺诈宣传,导致多名老年人被骗。故指控该公司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并将其作为当地养老诈骗案的典型进行新闻报道。

办案结果:经过律师持续的强硬辩护,一审法院判决各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虚假广告罪。各被告均在判决生效后,走出看守所。

12、【变更定性案件:出租屋强奸案——未遂辩中止刑期实报实销】

基本案情:被害人(未成年人)在闲鱼网看见被告人S某在网上发布的位于本市B区某路和某大道交口某小区某栋某室租房启示,双方互加微信后约定于当日22时许看房。当被害人到达现场看房时发现房屋为合租房中的一间,与S某在网上发布的图片情况不符,遂提出离开。此时S某邀请被害人进入自己在该套房中租住一间房屋小坐。在房间内,S某先给被害人捏胳膊、捶肩膀,见其没有反抗遂趁其不备亲吻其脸部,遭到沈某某拒绝,后S某掀起被害人上衣强行亲吻其胸部,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欲逃离房间时被S某拦腰抱回床上,双方僵持数分钟后,S某未能得逞遂放弃。

办案结果:采纳律师提出的构成中止的意见,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办案经过:辩护人在接受委托时,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根据S某的陈述,辩护人经过分析,认为S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强奸罪,与案件的承办民警进行了沟通,同时也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前往B区检察院阅卷。辩护人经过阅卷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上存在诸多违法情形,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更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他证据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瑕疵。辩护人通过仔细分析案件的每一份证据后,仍认为S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行为手段不符合,而且本案存在诸多不符合常情常理的地方(一人外省深夜前来看房;五人合租的房间当晚没有听到任何呼救;后来莫名出现的“表哥”前来敲门)。检察机关仍以强奸罪(未遂)向B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辩护人经过与S某的多次会见沟通,S某才交代了当晚发生的具体情况,希望家人能代为赔偿被害人。辩护人仍坚持认为本案达不到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手段的要求,即使认定为强奸罪,S某的行为也符合强奸中止的构成,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13、【强制医疗案件:刘某故意伤害——进行强制医疗,不再执行刑罚】

基本案情:刘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公司上班时听说同事王某经常说其坏话,于是其在私下准备辣椒水喷雾和三头鱼叉,埋伏在王某的下班路中。刘某使用准备好的工具对王某进行伤害,造成了刘某三处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

办案结果:经法院裁定,对刘某进行强制医疗,不再给予其刑事责任。

14、【二审改判案件: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改判缓刑】

基本案情:程某系从事商品贩卖工作,在疫情期间倒卖医用酒精,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该批酒精均是贴牌的假冒产品,而后一审法院判决程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判处其实刑两年有期徒刑。而后,程某委托胡律师进行上诉工作。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胡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决定改判程某某缓刑,次日程某某走出看守所。

15、【二审发回案件:越南人骗婚案——发回重审理】

基本案情:在H市存在一批越南人团伙,专门以介绍高颜值女性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彩礼、三金、介绍费。在该女性与被害人举办完婚礼后,就立刻悄悄逃跑,各被害人损失惨重。在二审中胡律师介入案件,结合卷宗具体情况提出案件基本事实并未查清,对于资金流向证据并不扎实的意见。

办案结果:某地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16、【罪轻案件:朱某污染环境罪——获得缓刑】

基本案情:朱某与几名生意伙伴从事亚克力板的生产、销售工作,并开设了一个工厂,而后经当地居民举报,该工厂流出废水、排除废气,影响了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居民生活健康。而后,当地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起诉朱某等人。

办案结果: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决定判处朱某缓刑。

17、【罪轻案件:林某走私劳力士案——获得缓刑】

基本案情:林某从事手表维修以及中古手表售卖的业务,于2020年在境外旅游时采购多款劳力士手表,并将其携带入境,经海关及公安机关查处认为林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数额较大。

办案结果:经一审法院判决对林某某适用缓刑。

18、【雍某KTV强制威胁案——不予批捕后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Y某与朋友前往商务KTV喝酒,该商务KTV的营销向Y某表示在该场所内可以通过消费获得女性有偿陪侍的服务,Y某对该服务表示同意。而后,在陪侍过程中,Y某尝试接触本案被害人胸部上方的位置,但却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被害人将Y某咬伤后,二人的矛盾升级,Y某基于愤怒隔着衣物捏掐了被害人的胸部,致被害人胸部出血受伤。而后,Y某扫兴离场,并拒绝支付被害人陪侍小费,同时向KTV领班表达不满。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公安机关以Y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2日报请检察院,对Y某批准逮捕。

处理结果:2024年10月29日,看守所释放Y某。

办案经过:在检察院作出决定前,办案检察官明确告知辩护人在当地的刑事政策下,对于此类案件应予以批捕。但辩护人并未放弃沟通协商的希望,进而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以及承办警官沟通,并且本着化解双方矛盾的目的,辩护人多次陪同Y某家属与被害人进行沟通,成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办案机关综合考量之后完全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对Y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对Y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办案检察官表示,两位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本起案件的梳理和定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主动提出希望能与两位辩护人在后续的案件办理中继续交流观点和法律意见。

19、【张某操纵证券市场案——不予批捕后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Z某与L某系多年好友,2023年初,L某向Z某借用股票账户用于炒股,Z某按照L某的要求进行一系列买入、卖出的操作,后将全部获利转至L某指定银行账户。本案因某地证监会举报致案发,公安机关认为Z某帮助L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并且涉案人数巨大,涉案金额高达三千多万。2024年9月10日,公安机关以L某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办案结果:2024年10月18日,市公安局对Z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看守所于当日释放Z某。

办案过程:胡健峰律师接受Z某家属的委托以及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件Z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Z某的辩解与陈述。经会见得知案件即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据Z某陈述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其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会见结束后,辩护人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案件经公安报捕,两位律师进而前往检察院联系承办检察官,当面提出案件不予批捕的理由并提交书面《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希望检察官能够在报检察院上会讨论时,表明辩护人的观点,作出决定前能够认真考虑辩护人提交的意见以及听取Z某的辩解,并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20、【夏某在抖音平台被辱骂名誉权受损案——诉讼后获得赔偿】

基本案情:原告与当事人为一名普通市民,被告为其前女友。两人在分手后,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多条辱骂当事人及其家人的视频,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和精神健康。

办案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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