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38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玲等19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李玲 由安徽锦帼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汇吉律师事务所
胡东杰 由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凯和律师事务所
杨梅 由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程珂可 由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
刘金 由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转入安徽康知律师事务所
曾勇 由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龚志岚 由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畅 由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邵 华 由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丰 由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张雅 由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郑素杰 由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华平 由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姜帅 由安徽康强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夏春磊 由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李超 由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
徐媛媛 由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朱贵兵 由安徽渡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
陈孙国 由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