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115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汪月等1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13人)
汪月 由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
陈乐 由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范梦婷 由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卓昇律师事务所
范秋琳 由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卓昇律师事务所
陈坤 由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守常律师事务所
许召芳 由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
肖伟 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叶旭 由湖南弘一(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勇 由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修满 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吕艳 由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毕为 由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刘宝田 由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1人)
雷银枝 由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1人)
潘申石 由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2人)
任俊 由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陈绍磊 由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