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51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孙全明等1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9人)
孙全明 由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蔡显根 由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蒋稷丰 由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
胡珂楠 由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章玲玲 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润志律师事务所
李多如 由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相贤律师事务所
马宏博 由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
黄新明 由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
邹鸿 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1人)
陈诚 由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三、蚌埠市(1人)
孙高艳 由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央法(蚌埠)律师事务所
四、阜阳市(1人)
宫振 由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笃尚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