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517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徐启文等2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徐启文 由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龙方律师事务所
张行春 由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
韦云灏 由安徽徽一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张升武 由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
冯翔 由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汪博超 由安徽池典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会 由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梁克秀 由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转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邵卫 由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转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孙宝华 由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转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花文静 由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转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徐达妃 由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转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周楠 由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普世万联(合肥) 律师事务所
贾先苗 由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普世万联(合肥) 律师事务所
何晶 由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普世万联(合肥) 律师事务所
孙莹莹 由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殷军 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沈鹏飞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张紫嫣 由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大森(亳州)律师事务所
三、宣城市
刘国香 由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汇航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