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4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朱银旺等1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朱银旺 由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汇尚律师事务所
唐怀亮 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
王瑶瑶 由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夏广磊 由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君先律师事务所
刘明珠 由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兰迪(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新悦 由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广东华商(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密 由安徽庭坚律师事务所转入江苏斐多(合肥)律师事务所
余秋雨 由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转入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季硕 由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同识律师事务所
苏恩明 由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曹寒 由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转入海普世万联(合肥)律师事务所
程娟 由上海普世万联(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理实律师事务所
刘中原 由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辉辉 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然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
梅晓军 由安徽知秋(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