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0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吴惠文等15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吴惠文 由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
殷雪萍 由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鼎昭律师事务所
周瑞娟 由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曹荣聪 由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雨晴 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康强律师事务所
刘娅 由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澍嘉 由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
侯俊杰 由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上宾律师事务所
林莉 由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滁阳律师事务所
黄芳 由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滁阳律师事务所
李运 由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滁阳律师事务所
龚方旭 由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滁阳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张倩 由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
高阳 由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
四、安庆市
贾卫民 由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公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