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12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马荣华等2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16人)
查全义 由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方莹 由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张炜 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
汤中国 由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卜实 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
龙云 由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还尹 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裴国强 由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欧阳谷雨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孙素明 由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吴晓冬 由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 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徐云 由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孙晓燕 由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李伟 由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王凯 由上海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1人)
马荣华 由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1人)
洪 桂 由安徽大森(六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四、宿松县(2人)
周结平 由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
李和平 由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