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213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何姣娇等1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何姣娇 由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瀛师律师事务所
汪伟 由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镜瀚律师事务所
董逸伟 由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威 由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梁帆 由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清 由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陈盛华 由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魏硕 由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杰 由安徽世远(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樊立 由广东为峰(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吕晓璐 由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李静 由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执惠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
徐涛 由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青合青(宿州)律师事务所
四、蚌埠市
戴丹丹 由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
五、阜阳市
蒋曙光 由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乾震律师事务所
简洪利 由安徽安泰达(阜阳)律师事务所转入 安徽权颍律师事务所
六、芜湖市
徐慧君 由安徽洪志强律师事务所转入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