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33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贾仿刚、谢忠魁、王艳红: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千企盛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千企盛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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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仿刚律师就职安徽千企盛律师事务所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4-03 阅读:次
皖司许〔2024〕133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贾仿刚、谢忠魁、王艳红: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千企盛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千企盛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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