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律师查询 » 合肥律师查询 » 正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黄新伟律师电话、简历(图)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3   阅读:

1611048756529118.jpg

姓名: 黄新伟
职业:律师
执业证号: 13401201410525743
执业状态: 正常
联系电话: 13739296341

律师事务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黄新伟,男,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三级律师,2019年被安徽省律协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担任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合肥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协维护律师权利委员会委员、安徽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

师从著名学者杨鸿教授研究比较刑法学。执业以来师从国家一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律师。黄新伟律师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主攻黑社会集团犯罪、职务犯罪、诈骗犯罪、暴力犯罪辩护,曾独立或参与办理多起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亳州张某某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全案脱黑)、桐城程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全案脱黑)、合肥医生杀人埋尸案、詹某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无罪)、王某故意杀人案(安徽高院大法官审理第一案)等。黄新伟律师还致力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发表多篇文章。

部分亲办案例(部分案例可点击详阅)

▲ 职务犯罪

◎某局领导交易型受贿案(一审法院认定交易型受贿80万元、收受型受贿5万元,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二审接受委托做无罪辩护,宣城中院发回重审。重审继续做无罪辩护,重审法院认定交易型受贿80万元不构成,收受型受贿5万元构成犯罪,改判缓刑一年半。)

经典案例:官员“买房受贿”小心有诈(点击查阅)

◎人大代表村官汪某投资型受贿案(一审宁国市法院认定受贿6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审接受委托做无罪辩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改判有期徒刑两年。)

◎卖假证引发某官员滥用职权、非法买卖机关证件案(本案数千本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被贩卖。公诉机关指控滥用职权、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两个罪名,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认定只构成滥用职权一罪,判处缓刑。)

◎某县农委串案之葛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一审法院认定贪污、受贿,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二审接受委托做无罪辩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仍认定贪污、受贿犯罪,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 暴力、黑社会犯罪

◎2019年刘某某等特大黑社会案积极参加者脱黑

2020年7月9日上午,YX县人民法院对该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黑社会案之“以刘某某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件”公开宣判。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某等十七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开设赌场罪一案。

黄新伟律师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涉案公司股东刘某辩护,认为股东刘某属于“六无人员”(无组织纪律、无大哥马仔、无暴力行为、无违法收入、无非法控制、无参黑意图),且刘某涉案公司拥有巨额价值的采矿权是合法财产不应没收。并认为本案体现了在查处“实体经济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常容易犯的思维错误。一是“借用”“挪用”思维,将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身具有的组织特征、经济实力特征和一定的影响力事实“借用”或“挪用”以认定该公司、企业符合黑恶犯罪特征进而将其认定为恶势力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笼统性”思维,武断地将企业经营过程中部分行为牵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个人股东可能涉及涉黑涉恶的情况,就“笼统”地将整个公司、企业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将原本企业的合法资产全部认定为黑财。“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是“有组织犯罪”,与组织、公司经营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即“公司、组织犯了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认定刘某加入涉案公司只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主观上没有加入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图,与本案其他部分被告人主观上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不同,故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也没有判决没收巨额价值的采矿权。

◎2019年程某、余某等特大黑社会全案脱黑、数罪辩一罪(2019年6月21日上午,某市人民法院对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涉黑案件之“以程某某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件”公开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程某某等八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等八人均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第一被告程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其余七名被告人均数罪变一罪即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审法院宣判:全案不构成黑社会(点击查阅)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终止审理无罪(李某某被一审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二审认定指控过追诉时效,裁定终止审理,撤案当庭释放)

李某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点击查阅)

◎朱某某故意杀人案成功保命(朱某某因纠纷与人发生打斗并用凶器捅死两名受害人,逃离案发现场,后自首。一审法院判处朱某某死刑,二审法院安徽省高院改判死缓。)

◎合肥骨科医生埋尸案(作为被害方诉讼代理人,案件性质从医疗事故改变为故意杀人,一审合肥中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审期间民事赔偿,改判十年有期徒刑)

骨科医生埋尸案——涡阳李氏骨科医生埋尸案代理意见(点击查阅)

◎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成功脱黑(二审法院认定黑社会犯罪不构成,当事人当庭释放)

经典案例: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改判脱黑(点击查阅)

◎阜阳临泉特大回族黑社会犯罪案成功脱黑(检察机关庭前会议后开庭审理前撤回黑社会罪名起诉)

◎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宣判缓刑(一审铜官山区法院判处缓刑)

成功案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宣判缓刑(点击查阅)

◎闫某故意杀人案(合肥中院一审判死刑缓期执行)

◎陈某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检察机关指控五个罪名,一审法院只认定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三罪并罚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六安中院认定本案中将手腕砍断离不属于“手段极其残忍致人严重残疾情节”,从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七年。)

◎电兔子电死同伙之张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处缓刑)

成功案例:黄新伟律师承办电死同伙案宣判缓刑(点击查阅)

◎合肥3.14传销人员打砸事件成功取保(检察院未批捕)

如何办理团伙犯罪涉案人员取保候审(点击查阅)

◎故意杀人引发的岳某妨害公务案(指控暴力妨害警察抓捕涉嫌杀人犯,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法院未能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大学生刘某被骗入传销组织坠楼案(作为诉讼代理人,协助达成民事赔偿,主犯仍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煤矿老板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处缓刑)

在认定持械斗殴的情形下如何做到缓刑辩护?淮南煤矿老板涉嫌聚众斗殴案(点击查阅)

▲ 毒品犯罪

◎宁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宣城市贩毒第一案,贩卖毒品16公斤,特情引诱和立功意见未被采纳,判处死刑。二审认定数量为14千克,刑期维持。)

◎王某贩卖毒品案(死刑成功改判死缓,保住性命)(阜阳中院一审认定贩毒1056克、毒资200万元,曾贩毒被判处无期徒刑、累犯,一审判处死刑。省高院二审介入辩护,成功改判死缓。)

◎毒贩女友贩卖冰毒400克案(作无罪辩护,法院未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经济犯罪

◎钱某古董诈骗案成功改变定性

黄新伟律师辩护古董诈骗案改变定性(点击查阅)

◎祁某合同诈骗案(祁某为第一主犯,检察院指控数额6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诈骗数额28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协助虚开增值税发票近五亿元案涉案人员詹某成功取保(检察院不批捕)

◎牵手网婚恋公司诈骗案(检察院不批捕)

◎某原油期货交易平台财务人员诈骗案(检察院不批捕,该财务人员侦查终结前撤案)

◎刘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6000万案(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宝马车开进水库之余某保险诈骗案(指控保险诈骗20万元,一审法院判处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诈骗金额7万余元,判处缓刑)

◎李某经营德州扑克开设赌场案(侦查机关认定数额300万,审查起诉阶段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正常经营流水数额扣除,最终认定数额100万元,判处缓刑。)

◎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无罪案(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无罪)

经典案例:黄新伟律师再办一起传销无罪案件(可点击查阅)

◎詹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6亿元判处缓刑(判一缓一)

经典案例:指控虚开增值税发票六亿元,判处缓刑(可点击查阅) 

▲ 其他案件

◎某律师涉嫌伪证案(律师因某案件被害人不断上访涉牵连,被指控伪造证据,坚持做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判有罪,免于刑事处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无罪(点击查阅)

◎青阳县村民封堵矿业公司道路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青阳县村民陈某某等数十名村民与某矿业公司因补偿纠纷发生群体堵路事件,近十名村民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村民认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偏袒矿业公司。为村民代表陈某某辩护,后公安机关为陈某某取保候审。)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便捷服务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