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张世金
性别: 男
职业:律师
执业证号: 13401201410842381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企业合规
执业状态: 正常
联系电话/微信: 18326616313
律师事务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张世金律师,刑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主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合肥工业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皖西学院兼职教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科技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委员,入选省直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荣获2021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优秀讲师、第四届合肥市优秀律师,金亚太律师事务所30周年无罪辩护奖、2016年度优秀律师、2019年度领航律师、2020、2021年度十佳案例奖。
师从国家一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王亚林,专门研究刑事辩护业务,执业以来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营企业家沈某某职务侵占案(法院判决无罪,荣获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民营企业家张某故意伤害案(存疑不起诉)、醉酒型强奸案(存疑不起诉)、王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相对不起诉)、赵某串通投标案(终止侦查)、吴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终止侦查)、马钢集团原纪委书记杨某某(原当涂县委常委、副县长)贪污、受贿案,安徽省郎溪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向某受贿案,安徽省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某夫妇受贿案(副厅级)、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程某某受贿案(副厅级),公安部督办的武某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唐氏兄弟涉黑案(审查起诉阶段“脱黑”,审判阶段“去集团”)、“714高炮”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安机关撤回,检察院不起诉)、合肥扫黑除恶第一案(方某某涉黑案)、捅刺女友20余刀藏尸冰柜案(一审宣判无期徒刑)、DDOS攻击阿里云邮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报最高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判缓)、“云梦生活”特大网络传销案(涉案资金3亿辩护为3千万),等等。
张世金律师还致力于刑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危险犯之特殊中止形态研究》、《论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称谓及内容辨析》等十余篇,其中《共同犯罪事实错误研究》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辩护》获第九届安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控告”的双重限缩适用》获第十四届安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研究领域涉及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等等。撰写的《合肥地区受贿罪大数据报告:取保率46%、辩护率76%、缓刑率40%》《监察体制背景下行贿犯罪特别自首(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司法认定》《职务犯罪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和调取问题》《安徽省首份计算机犯罪(黑客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辩护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大有作为》《刑事实务:逮捕与不予逮捕的情形及法律依据》《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审查操作指引》等刑事实务文章被《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等知名媒体、刊物转载。
张世金律师新闻报道系列:
1.张世金:疲劳审讯非法证据排除之辩【点击查看】
2.张世金荣获“合肥市优秀律师”称号【点击查看】
3.张世金接受《法治日报》采访,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点击查看】
4.张世金律师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开放日活动【点击查看】
5.张世金受邀参加芜湖市湾沚区检察院检律协作座谈暨刑事业务研讨会【点击查看】
6.张世金撰写的《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辩护》荣获第九届安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点击查看】
7.张世金撰写的《<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控告”的双重限缩适用》荣获第十四届安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点击查看】
8.张世金荣获安徽省律师协会“优秀讲师奖”【点击查看】
9.张世金入选《参与化解和代理省直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人才库》【点击查看】
10.张世金承办的《沈某某职务侵占案(判决无罪)》荣获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点击查看】
11.张世金律师受聘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点击查看】
12.非法采矿罪特辑 | 张世金:关联法律汇编、司法认定、典型案例及辩点分析全集锦【点击查看】
张世金律师对外授课系列:
1.皖西学院法学院邀请刑事诉讼法实务专家进课堂【点击查看】
2.张世金受邀为全椒县律师授课【点击查看】
3.张世金受邀为泗县律师授课【点击查看】
4.张世金受邀为望江县律师授课【点击查看】
5.张世金受邀为萧县律师授课【点击查看】
6.张世金受邀为怀宁县律师授课【点击查看】
7.张世金受邀赴厦门讲授刑事辩护经验与技巧【点击查看】
8.张世金受邀在第三届厚启商事犯罪论坛作主题发言【点击查看】
9.第二届专业化论坛回顾丨张世金:疲劳审讯非法证据排除之辩【点击查看】
10.论坛回顾丨张世金:网络犯罪案件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 【点击查看】
11.张世金受邀参加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首届学术论坛并作主题发言【点击查看】
12.张世金受邀为安徽大学法律硕士班讲授无罪判决案例【点击查看】
13. 张世金受邀为安徽大学法律硕士班讲授《刑事诉讼控辩视角中的争议解决》 【点击查看】
14.张世金为全省实习律师讲授《青年律师的专业化之路》【点击查看】
15.张世金主任应邀赴广西讲授精细化辩护【点击查看】
16.张世金受邀为六安市律师开展刑事业务培训【点击查看】
张世金律师亲办的部分案例:
1.无罪案例∣民营企业家沈某某诈骗、职务侵占案(荣获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点击查看详情】
民营企业家沈某某挂靠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某建设工程项目,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支付水泥款、劳务工资、采购款为由向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工程款,根据沈某某出具的支付委托书和借条向其拨付某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以及进行垫资。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沈某某所获工程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多次沟通和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却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向法院提交无罪证据,坚持作无罪辩护。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沈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协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但是检察机关不同意,鉴于法检两家意见无法达成共识,本案一直延期审理。在当事人的坚持和辩护人的努力下,法院最终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判决沈某某无罪。本案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知名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内刑事法学界的知名实务专家组成的评委组评选为2021年度(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无罪案例∣民营企业家张某故意伤害案【点击查看详情】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不批捕,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三份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不诉处理,无罪释放。
3.无罪案例∣刁某某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714高炮”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点击查看详情】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开发网贷软件APP平台的刁某某等人均没有起诉,同时解除对刁某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自行撤回案件。本案经金亚太律所评审委员会评审,被推选为2020年度十佳刑事案例。
4.无罪案例∣吴某某组织网络女主播淫秽表演案【点击查看详情】
公安机关秉公执法,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以“缺少关键性证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本案终止侦查,对吴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案获得实质上的无罪处理。
5.无罪案例∣民营企业家甘某某诈骗案【点击查看详情】
甘某某设局骗财讨债千万元,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辩护意见、不起诉意见书等数十份法律文书,并向省有关部门多次书面、口头反映,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6.无罪案例∣淘宝电商朱某网络诈骗案
审查逮捕阶段出具“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予批捕意见书,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后继续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书,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7.无罪案例∣周某某婚恋网站诈骗案
侦查阶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尚未报铺,直接办理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没有移送审查起诉,而后继续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书,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8.无罪案例∣黄某某串通投标案【点击查看详情】
在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上述意见,对黄某某不批捕逮捕,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仔细阅卷,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依法采纳上述意见,虽然没有直接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但是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强制措施,并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
9.无罪案例∣万某醉酒型强奸案【点击查看详情】
在侦查阶段,万某被刑事拘留后,张世金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万某多次辩解双方自愿发生关系,虽然曹某当晚饮酒,但是没有醉酒,意志清醒。基于此,向公安机关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在审查逮捕期间,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因证据不足对万某不批准逮捕,万某被释放。在审查起诉阶段,深度阅卷,提交两份辩护意见,认为曹某醉酒证据不足,万某性侵行为导致曹某膝盖、腿部多处瘀伤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曹某案发当日丧失性防卫能力或者性防卫能力减弱,无法排除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对万某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10.无罪案例∣王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点击查看详情】
张世金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多次前往案发地,走访案发现场,与侦查机关、被害人家属、事故方沟通谈判,达成赔偿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辩护意见》《不起诉类案检索报告》,认为王某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与被害人遭受电击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被害人遭受电击的具体原因不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解除强制措施。
11.马钢集团原纪委书记杨某某(原当涂县委常委、副县长)贪污、受贿案【点击查看详情】
涉嫌贪污17万、受贿121万元,审查起诉阶段出具辩护意见,认为受贿房产80万元因证据不足而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尚未起诉;一审法院仅认定受贿36.9万元,贪污罪因超过追诉时效裁定终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2.安徽省郎溪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向某受贿案
一审法院认定向某受贿498余万,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张世金律师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因向某坚决不认罪,依法为其作无罪辩护,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调取监控录像申请书》《调取讯问录像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开庭审理申请书》,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在发问、质证、辩论等阶段充分发表了意见。
13.安徽省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某夫妇受贿案(副厅级)【点击查看详情】
一审法院判决Z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Z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张世金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开庭审理申请书》《Z某受贿案二审辩护词》、《Z某受贿案二审补充辩护词》《Z某受贿案二审补充辩护词(二)》。截止二审终结,张世金律师会见Z某共有25次,如此频繁会见,既可以了解案情、沟通辩护思路、核实相关证据,又能抚慰当事人心里,带去家属问候,更是团队标准化、精细化办案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受贿数额110余万元,Z某收受省分行营业部1.5万元购物卡构成受贿罪不当,应予纠正,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Z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无罪辩护意见以及自首、退赃、认罪、与其丈夫行为相比作用较小等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14.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程某某受贿案(副厅级)
本案由监察委留置调查,以程某某受贿2200余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张世金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鉴于程某某认罪认罚,就量刑方面提出十余条意见,控辩双方经过多次充分协商,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进一步就案件定性、事实认定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程某某未上诉。
15.山东省冠县原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某某贪污、受罪、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点击查看详情】
本案系山东辱母案、吴学占涉黑案的关联案件,由山东省监察委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强调国庆节后可能起诉,张世金律师利用国庆七天假期,高强度加班阅卷,对72本卷宗全面、仔细查阅,形成了1.3万余字的辩护意见,针对证据方面的辩护意见予以保留,以防止成为退回补充调查的指引,并于节后第一时间提交,多次和检察官当面沟通,特别就本案的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的交流。在审判阶段,特别是开庭前张世金律师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对本案的重点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予以关注。在庭审中,张世金律师对公诉机关举证的大部分证据进行了有效质证,并就全案发表了无罪意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经辩护,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16.芜湖县招投标中心原主任王某某受贿案
17.阜阳监狱原党委书记夏某某受贿案
18.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琚某某受贿案
19.淮北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原处长王某某贪污、受贿案
20.六安市某乡镇人大主席安某某受贿案
21.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原副局长赵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22.六安商之都原总经理辛某某贪污案
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辛某某没有上诉,判决不久被释放,入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
23.淮南市潘集区残联原理事长李某受贿案【点击查看详情】
24.芜湖公安民警王某玩忽职守案【点击查看详情】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重新开庭,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25.芜湖市某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徐某玩忽职守、受贿案【点击查看详情】
检察院指控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60万,一审法院认定财产损失80万元,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定刑降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无罪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6.安徽省泾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黄某某交易型受贿案【点击查看详情】
27.云南省边防总队边境检查站教导员(正营职)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点击查看详情】
28.六安市金寨县宗教局原局长张某滥用职权、单位受贿案【点击查看详情】
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仅以滥用职权罪起诉,认定单位受贿罪不成立,审判阶段继续作无罪辩护,法院采纳四项辩护意见并免于刑事处罚。
29.南京理工大学教授王某贪污案【点击查看详情】
二审介入辩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提交新证据,南京市中级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因疲劳审讯而制作的两份有罪供述,对一审判决的第一笔贪污事实改判无罪。
30.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某研究所所长朱某私分国有资产、贪污、职务侵占案【点击查看详情】
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仅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宣告缓刑。
31.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吴某某受贿案【点击查看详情】
受贿数额巨大,具有索贿情节,法院判处缓刑,是当地司法机关关于受贿罪适用缓刑的首例。
32.民营企业家丁某行贿案(法院认定情节严重,判二缓三)【点击查看详情】
本案由监察委调查,检察院对李某决定逮捕,张世金律师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第二次审查起诉阶段终于被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人多次沟通,如果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希望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经过反复的沟通、协商,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在辩护人的见证下,李某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对其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法院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丁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3.新疆马某某贪污1500万、行贿350万,两罪并罚10年有期徒刑
本案由监察委调查,以贪污罪(数额1500余万)、行贿罪(数额350余万)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鉴于马某某认罪认罚,检察官提出贪污罪10年有期徒刑和行贿罪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法院对张世金律师提出的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判决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马某某未上诉。
34.阜阳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潘某某受贿、贪污案
35.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陈某行贿、虚开发票案
36.桐城总商会原会长刘某胜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行贿案 (张世金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37.陈某某合同诈骗案
38.潘某某盗窃江淮汽车及检测设备案
39.代理百家乐赌博网站,总押码2亿元开设赌场案【点击查看详情】
本案系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特大开设赌场案件,指控代理百家乐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总押码2亿、总赢210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0.邓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41.“云梦生活”特大网络传销案
检察院指控传销人数3万余人,层级218级,涉案资金3亿,经张世金律师辩护,变更起诉人数为3千余人,层级85层,涉案资金3千余万。
42.电商公司合同诈骗案
侦查机关以诈骗罪<重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轻罪>起诉。
43.林某诈骗美团公司案【点击查看详情】
侦查阶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意见,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侦查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一审法院判处缓刑。
44.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原主任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点击查看详情】
担任二审阶段辩护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5.合肥美的冰箱公司被骗3亿元理财案
46.民营企业家李某职务侵占案
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无罪辩护意见,检察官采纳“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意见”,改变定性以挪用资金罪移送起诉,一审法院判一缓一。
47.公安部督办的武某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涉案数额7000余万元,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场外股票期权对冲交易抑或股票交易,是争议的焦点,亦是定性的关键。本案连续开庭审理五天,张世金律师认为,被告人引导被害人实施的是股票期权交易,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提交相关的类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48.钱某某“两卡”电信网络诈骗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9.詹某某涉嫌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50.合肥火车站馥邦广场何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无期徒刑【点击查看详情】
51.男子捅刺女友20余刀藏尸冰柜案,一审宣判无期徒刑【点击查看详情】
52.合肥翡翠湖“7·17”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53. 朱氏兄弟聚众斗殴案(法院在认定持械斗殴的情形下判处缓刑)【点击查看详情】
54.王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无期,二审改判15年)【点击查看详情】
本案系一起因婚外情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张世金律师二审阶段介入,经过阅卷和查阅相关法医学专著,认为王某某进入核心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时,并不能排除被害人已经因颅脑重度损伤死亡的合理怀疑。法医鉴定意见对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分析也印证了辩护人的观点。二审中辩护人完整地阐述了本案不能排除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时被害人已经被他人殴打致死的合理怀疑。王某某应认定为本案的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二审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55.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减轻处罚)
56.陈某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审法院判决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仅认定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三罪并罚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57.王某某、张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代理人)【点击查看详情】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世金律师两次前往检察院阅卷,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在审判阶段,张世金律师就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第一次开庭时审判长宣布驳回异议,当庭提出复议,遂合议庭决定休庭。庭后,再次提交书面的关于本案管辖的复议意见。隔三个月后,本案第二次开庭,张世金律师继续发表不服法庭驳回异议决定的保留意见。然后,从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当庭发表了诸多代理意见。第二次开庭后的第八天,因各被告人仍然没有赔偿,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在被告人被羁押至看守所后,各被告人家属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刑事谅解协议,被告方赔偿受害方损失,受害方予以谅解,双方的矛盾至此化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8.唐氏兄弟涉黑案(审查起诉阶段“脱黑”,审判阶段“去集团”)【点击查看详情】
本案由中央巡视组督办,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诬告陷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1万余字不构成黑社会的辩护意见。检察官认真听取涉黑部分以及个罪意见,尤其对涉黑部分意见存在共识,表示向扫黑办汇报后会慎重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关于涉黑是否成立,扫黑办各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检察机关层报至省院,全案没有认定,也没有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终全案脱黑。但是检察机关却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至法院。由于本案涉黑涉恶且处于疫情期间,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承办法官主持召开了庭前会议,张世金律师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中止审理审理书》,同时要求庭前视频会见被告人、公诉人提供一份举证提纲给辩护人。而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张世金律师出庭辩护,积极举证,认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庭审结束后一个月,法院对本案宣判,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没有认定,但是改变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即便如此,辩护人对恶势力的认定仍持有异议。
59.全国“首起回民黑社会”案(庭前会议后开庭审理前检察机关撤回黑社会罪名起诉)
60.全国“首起聋哑人特大黑社会”案(一审法院仅认定成立盗窃罪)
61.亳州张某海涉黑案
一审法院认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二审法院以不具备非法控制特征,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黑社会犯罪不构成。
62.合肥扫黑除恶第一案(方某某涉黑案)【点击查看详情】
63.周某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64.万某醉酒型强奸案【点击查看详情】
在审查逮捕期间,张世金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因证据不足对万某不批准逮捕,万某被释放。在审查起诉阶段,深度阅卷,提交两份辩护意见,认为曹某醉酒证据不足,万某性侵行为导致曹某膝盖、腿部多处瘀伤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曹某案发当日丧失性防卫能力或者性防卫能力减弱,无法排除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对万某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65赵某某组织卖淫案
66.王某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67.宁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68.四川大凉山彝族司某贩卖毒品案
69.云南、缅甸边境郑某某运输毒品案
70.赵某贩卖毒品案
71.许某某贩卖毒品案
72.熊某某贩卖毒品案
73.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辩护意见,认为其中19.7克冰毒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检察院指控贩卖冰毒3克移送起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74.DDOS攻击阿里云邮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报最高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判缓)【点击查看详情】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召开了庭前会议,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又因需补充侦查,两次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因案情复杂,法院依法向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延长审限并获批准。本案从立案侦查到法院宣判,历时三年有余,张世金律师前后二十多次会见蒋某,在尊重蒋某的意见基础上,并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和法律,全程为其作无罪辩护,核心辩点为:(1)本案的实行犯即DDOS攻击者至今没有查清;(2)即使依据起诉书的指控,张某、马某进行数次DDOS流量攻击的行为,对于蒋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3)公诉机关指控阿里云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的关键事实存在诸多错误。在第二次开庭时,本辩护人继续坚持第一次开庭时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同时要求法院在庭后对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十天之后,法院对蒋某办理取保候审。由于本案疑难、重大、复杂,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审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历经三年多,最终法院判决: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违法所得是62000.1元,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其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蒋某减轻处罚,判三缓三。
75.沈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张世金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后期接受委托,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对单位判处罚金200万元;对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在沈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张世金律师在审判阶段提出量刑建议过重,请求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对单位判处罚金160万元;对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万元。庭审中张世金律师认为该量刑建议仍然过重,应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和意愿以及本地区类案的裁量标准予以综合考虑,降低罚金数额,检察机关再次调整了量刑建议,改为对单位判处罚金50万元;对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万元。法院对调整的最终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沈某某未上诉。
76.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跨国网络诈骗案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点击查看详情】
本案系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人数40余人,所谓的被害人数上千人,涉案金额近七千万元。行为模式是A公司与B公司合作,A公司开发APP平台用于购买股票期权,B公司进行运营、宣传、推广、发展客户等,在网络推广、发展客户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的手段,B公司的销售团队在柬埔寨。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为诈骗罪。
逮捕后,张世金律师介入案件,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庭前进行了十余次的看守所会见,与被告人仔细核实案情,全面、反复、细致阅卷,制作了60万余字阅卷笔录和1万余字辩护词,参加了庭前会议和连续3天的开庭审理,通过法庭发问、质证和辩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法庭发问时,张世金律师询问了在案的40名被告人,帮助法庭清晰的了解案情,还对出庭的鉴定人和证人进行了发问;质证时,由于开庭前的充分准备,张世金律师分别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主要证据发表了详细的质证意见;法庭辩论时,张世金律师对自己的辩护意见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了论证,认为场外股票期权对冲交易抑或股票交易,是争议的焦点,就本案而言,属于场外股票期权对冲交易,不构成诈骗罪,应当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并援引多份类案支持改变定性意见。
庭后,承办法官致电本辩护人索要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类案。法院最终采纳改变定性意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