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高明
性别: 男
职业:律师
执业证号: 13401201410794023
执业状态: 正常
律所电话: 0551-62630128
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高明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现执业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曾担任安徽宝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
荣誉与评价:
一、刑事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查到)
1、梁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自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在公诉阶段经过阅卷,提出证据存疑并提交法律意见,在法院经过第一次审理中,我在庭审中的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在二次开庭后,公诉方提出较重的量刑建议,经过本律师辩护和法院的公正的审理,判决结果:梁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
(2015)埇刑初字第00221号判决书。
2、但任陈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案件的一审和二
审的辩护律师,以及发回重审后的一审辩护律师。
陈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案:(2016)皖1302刑初699号从公安阶段就介入案件,到公诉阶段经过阅卷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书;在一审中坚持做无罪辩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是五年以上,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继续以无罪辩护,法院改判为:二年有期徒刑。
3、但任安徽省第一起P2P案件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一审和二审辩护人。【见(合肥晚报2016年7月28日A14版《P2P平台“巨久金融”暂停运营》中(法定代表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吴某涉嫌集资诈骗案:(2018)皖01刑终字122号
从公安阶段的定罪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公诉阶段检察院变更为集资诈骗罪,经过辩护人与公诉机关的多次案件沟通后,吴某从起诉意见书中第一被告,到起诉书时为第三被告。庭审中,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十年以上,在审判阶段经过二次庭审,最后法院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5年;二审上诉继续代理吴某辩护人,经过辩护,二审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三年。
二、交通案件
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的一审和二审代理人。
一审判决:支付原告1506363元;二审判决结果:支付原告796715元。
案号:(2018)皖01民终6311号
三、离婚财产纠纷
1、代理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的二审代理人。
由于一审判决将两人购买的商品房判给了李某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举证,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商品房为柳某与李某共同所有,并依法分割。
(2014)合民一终字第01063号
2、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
代理原告罗某提出离婚诉讼,在第一次诉讼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再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虽然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但是律师提交了新的证据,法院调解离婚。
(2016)皖0104民初4302号
四、劳动纠纷(中国裁判文书网19份判决书)
代理28位劳动者与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肥市诚致物业劳动纠纷。
特殊是:劳动者的律师费全部由被告代付。
经过5天的庭审,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使得后面接近200名劳动者拿到了应有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