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3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负责人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郝玉龙变更为王陈。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月18日
皖司许〔2021〕7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所的该项申请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