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396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庐信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安徽庐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王华变更为杨玲。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23日
皖司许〔2022〕65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华、胡昀、刘畅: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庐信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庐信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