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4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朱士玉、宛健长、张新华: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百先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百先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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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百先律师事务所电话、档案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7-26 阅读:次
皖司许〔2022〕44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朱士玉、宛健长、张新华: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百先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百先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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