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2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北京东元(合肥)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北京东元(合肥)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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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元(合肥)律师事务所电话、档案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7-17 阅读:次
皖司许〔2024〕12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北京东元(合肥)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北京东元(合肥)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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