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248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杨卫强等1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宿州市(2人)
杨卫强 由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
张涛 由安徽坦途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3人)
刘煜 由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聚豪律师事务所
韩潇婷 由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聚豪律师事务所
崔辉群 由安徽乐途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
三、马鞍山市(5人)
吴毛凤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张国强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周鲁宁 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
杨琴 由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
汪飞 由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1人)
沈薇 由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1人)
王江峰 由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池典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