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502号
卢晴等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亳州市(1人)
卢晴 由安徽重信众合所转入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1人)
崇松 由安徽世浩所转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5人)
李娟 由安徽崔翔所转入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
戴国庆 由安徽徽仁所转入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季敏 由安徽深蓝所转入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翟志文 由安徽和瑞所转入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蔡桂平 由安徽徽仁所转入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