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8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高星星等1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 合肥市(3人)
高星星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安康 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转入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钱春龙 由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六安市(1人)
童锋 由安徽庆同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徽天(六安)律师事务所
三、马鞍山市(10人)
章宏业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赵奔奔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陈怀彬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杨何珍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顾涛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谷德臣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唐尚军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周锋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张启云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王翔 由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3人)
李瑜 由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朱迪杰 由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
周宁 由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 转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