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448号
周世义等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六安市(1人)
周世义 由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6人)
吴俊洋 由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金茂凯(芜湖)律师事务所
李雨 由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吕琴 由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刘傲 由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郝岩毅 由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
徐进 由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