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11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朱景文等2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8人)
朱景文 安徽通古律师事务所
方涛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朱兰星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魏其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余开运 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戚领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曹丰生 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
张奇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1人)
倪长文 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2人)
李瑞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胡诗琦 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
四、淮南市(2人)
徐媛媛 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
李明杰 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
五、滁州市(1人)
王磊 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六、六安市(1人)
胡业军 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
七、芜湖市(4人)
刘冬 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焦巧园 安徽盛国律师事所
龙杨颖 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
鲁云 安徽徽瀚律师事所
八、宣城市(1人)
许骏驰 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