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190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乐志飞、吴诗、徐豪: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培鸿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培鸿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18日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律师查询 » 芜湖律师查询 » 正文 |
安徽培鸿律师事务所电话、档案(无为县)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7-27 阅读:次
皖司许〔2022〕190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乐志飞、吴诗、徐豪: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培鸿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培鸿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18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