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290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港等3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9人)
张港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
孙堃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
张明智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健生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张继昌 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国梅 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孙博佳 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康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茂红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宋泰郎 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胡健峰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王帅 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
梁亚婷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胡志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李宏成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欧林玉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周通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金瑶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孝影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5人)
王东莉 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谢德斌 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李长顺 安徽泰北律师事务所
邱旭东 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
金齐波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6人)
王燕 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高杰 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
陈敏 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
傅作龙 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
倪安冉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张丽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四、黄山市(2人)
徐姗姗 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
叶倩 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