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33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马文等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马文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陈志伟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朱向舟 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
江怀丰 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
胡景胜 安徽肖城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潘绪正 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
张辰琦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