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0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陈紫华等1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陈紫华 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
陈琪 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王超 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
徐拥山 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
王芳 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
陆心雨 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
张洁 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
李昱娴 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张弯弯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张坤 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
马睿琳 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
四、阜阳市
李秀荣 安徽聚豪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
颜葆风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