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237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夏明志等8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2人)
夏明志 由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
李逍遥 由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百瑞(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2人)
刘庆东 由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唐传强 由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2人)
沈大全 由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英锐(叶集)律师事务所
陶俊 由安徽徽天(六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1人)
简燚 由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1人)
谌正莹 由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