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441号
谢飞等1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1人)
谢飞 由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
冯伟康 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张芝峰 由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祖庭律师事务所
汪芳泉 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
韩晓梅 由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尹明盛 由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欧瑞滕(合肥)律师事务所
周琦 由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宏君 由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李玉 由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杰 由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
汪丽 由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二、安庆市(2人)
江殷 由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
姚兵 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转入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