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3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胡兴忠等1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胡兴忠 由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传弘律师事务所
卢泮池 由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传弘律师事务所
侯丽丽 由安徽拥民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卓昇律师事务所
吴正强 由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理实律师事务所
吴三转 由安徽龙方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
汪浩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
彭智诚 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宏宁律师事务所
夏云飞 由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园园 由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庐信律师事务所
李旭 由安徽庭坚律师事务所转入江苏斐多(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美玲 由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邦盛(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
李龙飞 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净源(芜湖)律师事务所
三、安庆市
校飞 由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转入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孙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