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263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崔永杰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阜阳市(2人)
崔永杰 由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兴阜律师事务所
王晓燕 由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名贯律师事务所
二、安庆市(2人)
吕琦 由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
周林娟 由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