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14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安徽青合青(安庆)律师事务所: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赵涛变更为刘雷;
安徽青合青(安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曹菲菲变更为钱玉。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4月10日
皖司许〔2022〕433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青合青(安庆)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青合青(安庆)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