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3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刘强强等2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刘强强 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
乔永光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叶翔鹰 安徽景秀律师事务所
裴玮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
李聃聃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启航 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
王素芹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宋浩 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
洪秋琛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
尹建广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
张稳稳 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
刘贝贝 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郭军 安徽新卓律师事务所
范乾坤 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
陈治军 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
赵玉标 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
褚金林 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
张伟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黄明洁 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
卞祥 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