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72号
尹杰等1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1人)
尹杰 安徽一耘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1人)
宋天祥 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3人)
刘志超 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许维利 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卞士彬 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
四、滁州市(1人)
李志军 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1人)
汪洋 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
六、铜陵市(1人)
章帆 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
七、省直所(2人)
刘旋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陆阳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