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159号
李冬生等2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6人)
李冬生 由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刘颖杰 由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珊珊 由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玮 由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
黄娟 由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吴兵 由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5人)
高博 由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
肖海涛 由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
刘军 由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
胡涛 由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
宿斌 由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7人)
王红纪 由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转入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汪彪 由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转入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朱建华 由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转入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张进 由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转入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程挺 由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转入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翟少勤 由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转入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陆云凤 由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转入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四、铜陵市(1人)
朱永诚 由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
五、省直所(1人)
江南燕 由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