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13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森等28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9人)
林森 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果 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
许光磊 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
闫小龙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莉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吴胜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路新晨 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
汪健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马晓庆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王五四 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
陈颖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文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毅翀 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玉兰 北京观韬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锴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江平平 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
詹剑锋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新鹏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莉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1人)
付红延 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焦小艳 安徽安泰达(阜阳)律师事务所
四、淮南市(2人)
营玉 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
王鑫 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
五、铜陵市(5人)
杨开国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胡君 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
丁卫宇 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
李翔 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
钱洋洋 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