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76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常松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阜阳市
常松 由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乾震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
桂明明 由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德禾翰通(芜湖)律师事务所
武自强 由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周永梅 由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