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1〕第368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刘超等1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 合肥市(2人)
刘超 由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转入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宋凤祥 由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赵逸峰 由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
三、亳州市(1人)
杨文娟 由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四、阜阳市(2人)
时林 由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权颍律师事务所
祝文 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权颍律师事务所
五、蚌埠市(1人)
宋加志 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
六、马鞍山市(1人)
宋国威 由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
七、芜湖市(3人)
潘娟 由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朱小慧 由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赵婕 由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八、宣城市(2人)
张学俊 由安徽凤形山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
郑在斌 由安徽宁云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凤形山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