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0〕第322号
李银霜等1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人)
李银霜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4人)
周伟男 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
李静 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
权研 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
武超 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徐玲 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
四、滁州市(5人)
陈玉翠 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万萍萍 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崔颖 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
陈杨 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张倩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3人)
童美娟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朱小慧 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巫丽萍 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