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15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长玉等15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李长玉 由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
钱霞 由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
周建忠 由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长淮律师事务所
徐强林 由安徽润领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镜瀚律师事务所
李金铭 由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李静茹 由安徽民昭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丁琳 由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江明 由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
宋伟 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伍莉 由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盾(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和平 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亦轩 由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
孙有为 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
刘帅 由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五同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
孙虎 由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乐途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