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260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安徽徽豪律师事务所、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肖兆红变更为段炼;
安徽徽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李军变更为丁飞;
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苗春变更为李超。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7月17日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20〕第324号
李军、丁飞、苏靖东: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徽豪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们的该项申请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徽豪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