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166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汪倩等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4人)
汪倩 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周建忠 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
刘飞 由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江敏 由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张诚宇 由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扶光律师事务所
三、马鞍山市(1人)
王坤 由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吐哺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