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36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家才等1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
李家才 由安徽民昭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金黎明 由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凯和律师事务所
许来永 由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
音贵贤 由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军 由上海普世万联(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张倩 由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
陈铭 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焱法律师事务所
四、宣城市
杨安江 由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
翟鹏飞 由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
吴芬 由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转入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