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85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魏玉等11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 合肥市(7人)
魏玉 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转入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寅 由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苏晓明 由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刘海涛 由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魏雅丽 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转入 上海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
余小凤 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转入 上海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菲 由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2人)
张社会 由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俊邦律师事务所
魏昊智 由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转入 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陈胜友 由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1人)
夏斌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