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83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丹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亳州市(1人)
陈艳 由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二、六安市(1人)
李丹 由安徽徽天(六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王未 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四、宣城市(1人)
陈飞飞 由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