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2〕42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叶政权等5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合肥市(2人)
叶政权 由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猛 由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1人)
李政 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新卓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1人)
任言飞 由安徽大森(六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
四、宣城市(1人)
武南阁 由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