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238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安徽怡兴律师事务所: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郑先林变更为卜实;
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刘庆东变更为朱俤;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音邦定变更为苏大连;
安徽怡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余勇行变更为张国飞。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6月5日
皖司许〔2021〕第325 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余勇行、张国飞、王樟泉: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怡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们的该项申请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怡兴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