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会见政策不断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及时更新合肥看守所对外公开信息 。
合肥市看守所(男看)前台电话:0551-66261112(西门),律师接待电话0551-66261132(东门),接受药品衣物银行卡电话0551-66261124。
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前台电话:0551-66261207,律师接待电话0551-66261131,接受药品衣物银行卡电话0551-66261211。
合肥市看守所地址:合肥市双凤北城世纪城梅冲湖路与颖州路交叉口合肥市监所管理支队(导航搜“合肥市监所管理支队”)。合肥女子看守所地址同上。
合肥市看守所(男看、女看)律师正常会见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可以现场排队会见(没有网上预约的需要提前过去排队),优先安排网上预约会见,律师预约会见的直接用微信扫下面的小程序二维码:
合肥看守所邮寄地址:合肥市长丰县双凤梅冲湖路监管支队合肥男/(女)看守所xx号房xxx收,邮编230000。
合肥市男子看守所退大帐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卡办理。
合肥拘留所地址:合肥市双凤北城世纪城梅冲湖路监管支队(梅冲湖路与颖州路交叉口往东100米)。治安拘留的人关押在合肥拘留所(非刑事拘留),家属是可以会见,合肥拘留所家属会见日是每周二下午。
合肥市区和县一共有6座看守所,苏义飞律师为方便市民查找,每一座看守所均做了一个超链接,点击下面看守所名称即可查看各自看守所详细导航地址和电话。
1.合肥市看守所
2.肥东县看守所
3.肥西县看守所
4.长丰县看守所
5.巢湖市看守所
6.庐江县看守所
网友:我家人前天被公安机关抓起来,现在关在看守所,请律师会见一次有什么作用?
苏义飞律师:家人关在看守所,家属是无法申请会见,此时只有委托律师去会见。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一、通过会见,我们的律师可以进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相关事实,以便于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
二、我们的律师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通过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面交流,寻求任何可能会被忽略的蛛丝马迹,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我们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机会。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切实保障被告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后的合法权益,并安抚、稳定被告人的恐慌心理。
四、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不能与其见面的;通过会见,我们可以带来家属的关切,安抚被告人,也可以告知被告人的近况,在家属和被告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五、可以为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供事实和理由。《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10年)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
一、 加强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
(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保障。
(二)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生签名或者医院盖章。
(三)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二、 加强在押人员的日常医疗
(一)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逐人建立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入所健康检查情况、在所期间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等。
(二)看守所医生应当每日上、下午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看守所应当加强对民警基本医疗知识的培训,使民警懂得常见病的识别和预防,将疾病预防纳入谈话教育和巡视监控等日常管理工作中。
(三)在押人员每羁押超过6个月后,看守所应当按照入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看守所应当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五)在押人员因病或因伤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公安机关承办的案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应当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三、 搞好在押人员个人和监室卫生
(一)看守所应当督促在押人员保持好个人卫生,并为在押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提供方便条件。对于经济困难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向其发放毛巾、肥皂、牙膏、牙刷、内衣等基本生活用品。
(二)看守所为新入所人员办理完收押手续后,应当安排其洗澡,并根据个人情况为其理发等,待做好个人卫生后方可安排进入监室。
(三)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洗热水澡,其中夏季每周至少1次,其余季节每15天至少1次;应当及时为在押人员理发。
(四)看守所应当督促在押人员每15天至少换洗一次衣服,每月至少晒一次被褥,每季度至少拆洗一次被褥。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定期集中为在押人员洗涤衣服和被褥。
(五)看守所应当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每天打扫监室,每周至少消毒一次。看守所应当做好监室的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保持监室空气流通。
四、 调剂好在押人员伙食
(一)看守所应当严格按照本地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在押人员吃足定量,严禁克扣。
(二)看守所应当适时调剂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营养。
(三)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食品新鲜、安全,保证在押人员厨房和食品加工环节的清洁卫生,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
(四)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提供充分的饮用开水。
(五)看守所应当将本地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和每周食谱在监室内张贴公示;应当每月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
五、 合理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
(一)看守所应当科学安排在押人员的一日生活,丰富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内容,在保证必要的学习、教育活动基础上,保证在押人员的一定自由活动时间,保持在押人员体质。
(二)在天气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每日上、下午各一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其中,集体组织做操或者训练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分钟。
(三)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每天不少于8个小时的睡眠时间。
(四)看守所不得因为组织在押人员劳动而侵占在押人员自由活动、室外活动和睡眠时间。
六、 对老弱病残在押人员给予特殊照顾
(一)看守所应当设立老弱病残监室,专门关押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在押人员。
(二)看守所对于年老、体弱、生病、残疾在押人员,应当给予特殊照顾,以有利于其身体健康为原则,在日常医疗、伙食、一日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安排。
七、 严格依法办理提讯和提解
(一)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
(二)办案机关提讯在押人员,看守所必须安排在安装有防护网物理隔离的提讯室内进行。
(三)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辩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书面批示,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看守所公章或者提讯专用章的《提讯证》,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在押人员。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四)在押人员被提讯前、提讯后和被提解出所及送返看守所时,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作好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三方签字确认。
(五)看守所发现办案机关提讯、提解后送返的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对有生命危险的,应当拒绝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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